事发厦门!
一男子转售0.69克毒品
只加价了100元
(资料图)
算贩毒吗?算贩毒吗?算贩毒吗?
今天(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
日前,海沧法院发布了
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他加价100元 转售0.69克毒品
2021年,潘某通过微信群聊认识了一名昵称为“大头”的男子。两人聊天中,“大头”得知潘某吸毒,便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潘某购买到毒品,潘某应允。
之后,潘某以1400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毒品,并加价100元,以1500元价格向“大头”出售。
交易当日被抓 身上毒品被查扣
交易当日
潘某被民警抓获
!!!
身上毒品被当场查扣
经鉴定、称重
被扣押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净重0.69克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
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9克
应当以贩卖毒品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会怎么判呢?
辩护人:系为他人代购,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潘某系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没有特别追求牟利,所收取的差价与其代购毒品的必要交通费用相当,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海沧法院:判处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海沧法院认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收取毒资,完成交易,客观上牟得非法利益,并导致毒品在社会上的流通,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潘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为啥潘某这样算贩毒?
毒品代购是指行为人为吸毒者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转售毒品是指行为人将自身从毒品卖家处购买、获取的毒品,加价或变相加价后贩卖给吸毒者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潘某自行联系上家,并加价100元出售给“大头”,该行为属于转售而非代购。虽然潘某牟取利益不大,但无法否定其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客观上具有牟得实际利益的事实,且以牟利为目的并非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对于辩护人关于潘某系毒品代购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敲黑板:
就算你只赚“面粉钱”
也是“卖白粉”啊!
赚多赚少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卖的是毒品啊!
最后送上一句话: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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