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2023-4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相关资料图)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24,359,310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4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涌
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2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3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为 0.04 元。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
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
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发每股现金红利 0.036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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